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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助残日丨保障残疾人权益 米脂检察在行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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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、衣食无忧,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,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,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。”这是总书记对残疾人的殷切关怀。

5月15日,第32个全国助残日如约而至。本次助残日的主题是“促进残疾人就业,保障残疾人权益”。

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,

就让我们来说一说,

米脂检察是如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!

近年来,米脂检察始终坚持能动履职,在依法办案中全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;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,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,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地见效,为残疾人营造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;始终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,为涉案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司法救助,做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“及时雨”;为涉案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,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,快速审核、受理、指派,尽可能的简化程序,能援尽援,为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;走进残疾人群体,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宣传,增强残疾人群体的法律意识,为残疾人群体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。

督促盲道修缮保护
助推无障碍设施建设
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培训

下来,小编再为大家普及一些关于残疾人保护的法律知识吧!

《宪法》

《宪法》是我国的根本大法,是规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统帅。它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、聋、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、生活和教育。

《宪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、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。

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,抚恤烈士家属,优待军人家属。

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、聋、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、生活和教育。

《民法典》

《民法典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、财产安全、交易便利、生活幸福、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。

其中规定了残疾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、其他近亲属,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为其监护人,并成为其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

《残疾人保障法》

《残疾人保障法》是我国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,它在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。它从康复、教育、劳动就业、文化生活、社会保障、无障碍环境方面系统全面地做了规定。

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

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是国务院制定的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,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的一部行政法规,它是对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的进一步落实。

《残疾人教育条例》

《残疾人教育条例》是国务院制定的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一部行政法规,它也是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的进一步落实。

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》

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》是为预防残疾的发生、减轻残疾程度,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,促进残疾人平等、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,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制定。由国务院于2017年2月7日发布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》

《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》是国务院制定的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,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一部行政法规。其中规定:通行道路、出入相关建筑物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、交流信息、获得社区服务要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进行。

《法律援助法》

《法律援助法》进一步保障刑事案件中特定类型残疾人获得辩护的权利。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,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:……(二)视力、听力、言语残疾人;(三)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;……”并为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合理便利。

法律法规的完善、公共服务的跟进,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能够高质量、有尊严地生活,在此,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、支持、帮助残疾人,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,为残疾人办实事、解难事。

来源:办公室

文字:万瑞娟

编辑:杜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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